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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程序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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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有两名证人签名-->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b.裁判离婚根据民法1052条规定,向提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

1.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

2.判决离婚:当事人之一方(双方均不申请时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受委托人(协议离婚具有正当理由经户政事务所核准者)。应附书表及证件1.离婚协议书或判决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或经核定之调解离婚书。

2.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报,以登记日为离婚生效日期。携带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二个月内二吋相片叁张。

3.判决离婚:由当事人之一方到场办理,携带判决及确定证明书、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二个月内二吋相片叁张。(并提供另一方之资料以便通报)。

4.离婚者:

(1)协议离婚:地区婚姻登记机关核发之离婚证,并经海基会验证。

(2)民事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及收受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凭证,并经海基会验证。

(3)民事判决离婚: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经海基会验证并经我国裁定认可。

(4)如委托代办时,委托书亦经海基会验证。

5.国外离婚者:书约须经当地我驻外单位验证,有加注「符合行为地法」以行为地所规定之离婚生效日为准,若未加注「符合行为地法」须依我民法所规定之方式离婚,以完成户籍登记为生效日。如系外文者,并翻译中文经或民间公证人认证。如委托代办时,授权或委托书亦应验证。

6.当事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二个月内二吋相片各叁张(换领身分证)。

7.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报,以登记日期为离婚生效日期。依户籍法规定离婚为登记制,双方必须在签妥离婚协议书,携带身份证、户口名簿等资料,一起在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登记完成后离婚才生效力;若没有完成登记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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