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一、欠款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借贷纠纷的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知,欠款起诉时,可以选择已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若无约定,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起诉。
二、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管辖。
三、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是一般情况下是由基层人民来管辖一审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