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里,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期限的普通案件拘留期限是10日,特殊案件的最长拘留期限是14日。但,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的羁押期限为14日,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日。由于是直接决定批准逮捕,不存在像机关那样需要移交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也就不存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限延长到30日的说法。所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普通案件刑事拘留期限是14日,特殊案件最长拘留期限是17天。此点,新《刑事诉讼法》相比较于过去的刑事诉讼法来说,普通案件的拘留期限延长了4日,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的天数却少了1日,所以,最长拘留期限也就比过去只多了3日,应为17天。
一、延长拘留期限条款有哪些内容
对于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机关提请人民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总和。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是只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就将提请批准逮捕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二是有些嫌疑人虽然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但机关所取证据已达到逮捕的要求,本来在七日内就可以提请批准逮捕,却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