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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是否可以公司资产来支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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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张三的股东李四与王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王五将向李四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费用。支付方式是张三申请的银行贷款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张三将全额支付至李四的账户。

在完成移交程序后,李四放弃了张三的所有股东权益。协议签署后,张三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股东由李四变更为王五。然而,张三没有向李四支付股权款项,李四向提起诉讼,要求王五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款。王五辩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主体为张三公司,张三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目前尚未获得批准,无法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不支持王五的辩护,裁定王五向李四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费。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同意将公司部分财产作为股权转让资金的,其行为是处置公司资产,这将导致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缺陷,类似于撤回出资,股权转让时的转让资金可能远远大于原注册资本。本协议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侵犯公司财产,损害第三方利益。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以公司财产作为股权转让价款,则本协议中关于该部分的协议因损害第三方利益而无效。

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公司部分财产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协议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协议的效力。其他约定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股权受让人仍需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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