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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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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量。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类问题:

(4)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共同时间较短。对于该类情况,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但是夫妻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考虑到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财产,同时也考虑到双方确已登记结婚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予以部分返还。

(5)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但是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该种情形下,双方虽未完成法定的登记形式,但是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故应认定“彩礼”目的已经达成。此时,若男方要提出返还彩礼,考虑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会作倾向于女方的考虑。

离婚的时候,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礼的,这个时候只要提供了证据就可以要求对方退还之前的彩礼。如果没有证据的话,那么是很难要求对方退回彩礼的,所以在这个时候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

一、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上是婚前所得,根据有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彩礼原则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三种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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