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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犯新罪,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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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释期间,如果犯下了新的罪行,应当重新评估假释的适用,并对新罪进行相应的刑罚,同时对原假释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假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未作出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判决宣告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分析

在假释期间,如果犯下了新的罪行,应当重新评估假释的适用,并对新罪进行相应的刑罚,同时对原假释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假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未作出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判决宣告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拓展延伸

假释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然而,假释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所犯之罪并没有完全消灭,刑罚并未完全执行,因此,犯罪分子不能以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免除刑罚。犯罪分子仍需继续承担原判刑罚的民事责任。

此外,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犯罪分子在假释被撤销后,需要继续承担原判刑罚的民事责任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同时,犯罪分子还需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符合假释条件,提前解除刑罚。

结语

假释期间,如果犯下了新的罪行,应当重新评估假释的适用,并对新罪进行相应的刑罚,同时对原假释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假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未作出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判决宣告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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