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生成后不能修改的。纳税人开具电子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电子普通。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