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对用人单位不利情形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等。
一、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3、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但劳动者选择不续签。
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提出不续签,或者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的。
二、老板违约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