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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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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来确定履行地:1、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当按照合同来确定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未约定履行地的,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履行地;3、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履行地,比如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服务场所能否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服务场所能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服务合同一般是以服务的地点为履行地点。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3、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法典中发货地是不是合同履行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准。约定了发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发货地便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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