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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可以自己协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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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可以自己协商吗

在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以及人身依附性,使得资强劳弱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公权力必须介入以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利。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劳动关系下的合同效力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效力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以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与行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均为有效。

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所签订的协议,很多地方体现了国家主动干预的原则,比如限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标准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否则视为无效。

当然,劳动关系中的公权力干预也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法定的最高标准之下或最低标准之上,如果双方进行约定,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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