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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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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伤认定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劳动部门对其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行为,一共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视同工伤。一般做完工伤认定后还要做伤残鉴定确定等级,每个等级有对应的赔偿金额。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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