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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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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一、医疗损害事故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该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责任为:

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以及提出的赔偿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依据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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