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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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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2.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流程 1.集体户口者生的孩子申报户口,分为以下2种情况:

①夫妻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②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看两方所在区教育资源来决定随谁

2.申办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双方户口本(集体户提供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居民身份证;

③、双方结婚证

④、生育服务单

3.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交给单位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完结。(新生儿9个月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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