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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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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1、拆迁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二、拆迁可能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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