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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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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1、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高级人民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核准。

3、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

一、中级人民执行死刑犯流程是怎样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

2、人民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

二、什么情形不可以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3、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条文规定,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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