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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案处理诈骗案件?

来源:保捱科技网

被骗2400元不构成诈骗罪,但可按治安案件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诈骗等行为可处拘留和罚款。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根据具体情节,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诈骗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法律分析

不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是被骗2400元虽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立案处理诈骗案件的程序及要求

立案处理诈骗案件的程序及要求会涉及以下步骤和要点:首先,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受害人的陈述、银行记录、通信记录等。其次,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相关执法机构,如局或,以便他们进行调查。接下来,执法机构会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案件的严重性,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他们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在此过程中,执法机构可能会与受害人和嫌疑人进行面谈,并收集更多的证据。最后,一旦调查完成,执法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起诉嫌疑人,并将案件提交给进行审理。立案处理诈骗案件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充分性、证人的可靠性、法律程序的合规性等。同时,相关执法机构也会根据国家法律和的规定来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描述,虽然被骗金额未达到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等行为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立案处理诈骗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机构的决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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