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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70万要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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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量刑范畴,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一、挪用罪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2、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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