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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押后是否可以转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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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汽车质押、抵押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我国法律规定,质权人经与出质人协商后可以转让质押权,未协商的,所产生的责任由质权人承担。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质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权又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两种类型。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二、何为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设立动产质权是,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五)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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