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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独占许可合同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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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占许可合同的分类

独占许可合同又可分为部分独占许可合同

(partiallyexclsivelicensecontract)与完全独占许可合同

(entirelyexclsivelicensecontract)。部分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受方仅在某国的部分地区享有技术的独占权或仅对使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许可合同,受方不仅在一定时间与地域内,享有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而且获得了整个技术产品市场销售权。

二、独占许可合同的特点

与普通许可合同相比,独占许可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一经签订,出让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向第三者授予同一种技术或商标的许可。即使是出让方本人,也不得在这一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或商标制造、销售产品。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地域,如东南亚国家、欧共体国家等。

(2)受让方取得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后,在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使用该项技术或商标。如果这个区域内有某客户向出让方订购产品,出让方必须将客户的订单转给受让方,让受让方制造和篱。受让方在征得出让人同意后,还可以与第三者签订从属许可合同,将其受让来的技术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

(3)独占许可合同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比普通许可合同高出许多。据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公布的资料,独占许可合同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比普通许可合同高66-100%。在美、日和西欧等发达国家,独占许可合同相当普遍,这些国家的大公司往往愿意出高价,以独占许可合同形式获得先进技术,以便垄断合同产品的销售市场,独霸一方。实际上,独占许可合同是出让方与受让方就该技术或商标划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势力范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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