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因一次家暴就选择诉讼离婚的,最后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因家暴导致完全破裂。否则,不满足诉讼离婚标准的,调解无效,也不会判决离婚。
因家暴起诉离婚需要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亲朋好友、邻居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医院的诊断证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一定要保存好诊断证明以及病历资料。
3、相关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后,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4、出警记录。遭受家暴后,最好及时报警。机关会有出警记录,而且会做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事情的时间,起因和经过等,都是证明家暴的有力证据。
5、视听资料。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对方实施家暴过程的录音、视频等等。
6、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保证书》以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提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