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3条规定,补签合同需满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和合法性的条件。根据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合同成立。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该合同也成立。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补签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
(一)补签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补签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补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合同补签的法律效力及相关争议
合同补签的法律效力及相关争议一直是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合同补签是指当原有合同存在瑕疵或需要进行修改时,双方重新协商并在原有合同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就法律效力而言,补签后的合同通常被视为对原有合同的修改或替代,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然而,补签合同也存在争议,例如,补签是否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以及补签是否会导致原有合同的无效等问题。在实践中,通常会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愿、合同补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因素来判断补签的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补签的法律效力及相关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结语
合同补签的法律效力及相关争议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补签合同需满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根据第490条,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成立。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仍有效。补签合同被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或替代,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然而,具体效力及争议需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愿、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因素。因此,合同补签的法律效力及相关争议需具体情况分析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