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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是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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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县级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市、县级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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