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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看待追加股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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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现行法律对股东诉权的规定: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3、为保护股东权益,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股东诉权是指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上或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时,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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