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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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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而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愿认罪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第三,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罚,即同意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同意程序适用,即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前三个条件都属于实质要件,第四个条件属于形式要件,该要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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