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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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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向我国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拥有管辖权,可立案受理:一是被告在我国境内定居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外国人以原告身份向我国提出离婚诉讼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二是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原告在我国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不在我国居住的被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规定,此情形下外国人也具备向我国提出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三是婚姻登记地在我国,此情况下我国拥有涉外婚姻诉讼管辖权,外国人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我国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为有管辖权的。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但中国不主动处理双方在国外的财产分割,而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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