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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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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将导致失业保险待遇终止:1。再就业。失业人员就业是其生活来源的基本出路,失业人员转为从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2、应征服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或武装。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征服兵役。服役后,不再有失业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海外。根据国际惯例,移居国外(境外)的人员不属于国内失业保险的范围。中国公民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的,已超过失业保险地区管辖范围的,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范围。根据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基本年龄。

5、被判处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有关行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处罚结果确定是否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判处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无基本生活问题的,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缓刑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范围内选择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应当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但是,向人民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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