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能转公诉。
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的,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的可能,由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一、自诉转公诉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自诉转公诉的两种情形是在自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可以转为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和公诉的区别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享有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三、诈骗罪可以进行自诉吗?
不可以,诈骗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受害人不可以直接向提起刑事自诉。刑事上的自诉案件,指是被害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己向人民提起刑事诉讼,由直接受理的案件。而诈骗案件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先到机关报案,由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再移送到人民审查起诉,最后由进行判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典型的公诉类案件,并不属于法律允许的自诉类案件。故,一旦发现存在诈骗行为,可直接向案发地报案,一经查实,则会予以立案侦查。
诈骗案件在我国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只能由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结束之后移送人民审查,而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则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提起公诉。由于这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内,所以是不允许受害人自己去提起刑事自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