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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使用上有什么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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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租期未届满时,原房东若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原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动被新房东代换,新房东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

2、当房东将房屋抵押后再与租客订立租赁合同,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将房屋拍卖后,租客面对新房东的腾房要求时,不得援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原房东未于订立合同时书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则需要对租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明确书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则租客的损失便由自己承担。同样的,房屋在出租前便被查封的,租客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

3、根据上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阐释来看,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新房东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承继原房东的出租人地位,因此对于出租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应当一并承继。所以,租客预缴租金后,原房东将房屋出卖的,新房东无权请求租客支付已经预缴部分的租金。此时新房东所遭受的损失,应区别具体情况,向原房东请求返还或赔偿。

一、房屋已租赁拍卖时如何处理

1、房屋已租赁拍卖时处理方式如下:如果房屋在出租后抵押的,拍卖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抵押后再出租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拍卖房子时,不得侵犯承租人的权益。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能不能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能不能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能不能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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