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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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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代理合同是设立专营权的合同,它不一定是总代理合同。区域代理关系发生后,委托人就不得将该项产品直接或间接销售给指定代理区域内的其他买主,也就是说委托人不得越过代理商与该区域内的第三人进行合同项下产品的交易。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生产商如果接受来自合同约定的区域内的订单,区域代理商都享有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

3、区域代理商一般都不得在该代理区域内经营或代理与合同项下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具有竞争性的产品。同时,代理商不得越区经营。

一、约定竞业的注意事项

1、竞业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商标申请人使用的不正当手段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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