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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法庭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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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一、自诉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自诉人的权利主要如下:

1、向人民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补充证据。如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将裁定驳回自诉。

自诉人的义务主要如下: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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