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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转商品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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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商品房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又称“大产权房”。

经适房转商品房的费用包括:

1、土地出让金;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

3、印花税;

4、契税;

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也有着诸多,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五年的情况下是不能参与交易的,购房人也不能随意更改它的用途。

法条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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