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怎样
刑法中存在不同的学说:
1、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认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根据,如果行为中缺少犯罪构成则应免除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我国部分学者的支持,后来逐渐被抛弃。
2、罪过说又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的罪过即犯罪的主观方面,广义的罪过还包括犯罪构成的情节与刑罚裁量的情节,认为广义的罪过是刑事责任的根据。
3、犯罪(行为)说主张,应将犯罪行为即犯罪本身视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4、社会危害性说,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其主要理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因而也是决定刑事责任产生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解穴根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是指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
二、刑事责任解决方法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
1、定罪判刑,即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选购适用相应的刑罚;
2、定罪免刑,即对犯罪人认定又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事处罚;
3、消灭处理,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是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时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刑事责任法律责任
关于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中国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有人说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是来自前苏联刑法学,它几乎已成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定论。
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由于混淆了“犯罪构成”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不能正确反映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关系,因此,这种传统命题是有缺陷的,至少说在表述上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他们强调认为,“应当指出,刑事责任的根据并非犯罪构成这一抽象的法律规定本身,而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一法律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