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后根据情况可以向申诉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
对再审不服两年内可以向提起抗诉,或者监察院为了维护既判力小的瑕疵一般不会改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申请承认。人民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第五百四十 承认和执行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