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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扣押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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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一、扣押物品处理规定

1、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机关、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

2、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返还,折抵赔偿款等;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要没收的。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程序有以下相关规定: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 另一份附卷备查。

三、刑事扣押与查封的区别

1、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

2、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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