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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保捱科技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拓展延伸

房地产公司诈骗案件的调查与处罚措施是什么?

房地产公司诈骗案件的调查与处罚措施主要涉及立案、调查、审理和判决等程序。一旦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可疑行为,相关部门将立案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会进行证据收集、取证、讯问等工作,以确定是否存在诈骗行为。若证据确凿,将移交至进行审理。一旦定罪,将依法判决相应的处罚,如罚款、徒刑等。此外,相关部门还会采取监管措施,如吊销营业执照、冻结资产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些调查与处罚措施的实施旨在打击房地产公司诈骗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结语

通过立案、调查、审理和判决等程序,对涉及房地产公司诈骗案件的主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旦发现证据确凿,将依法判决相应的处罚,同时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些调查与处罚措施的实施旨在打击房地产公司诈骗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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