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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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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携带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满足以下要件会构成非法携带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治此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携带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怎么处罚

1、在禁止携带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的,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持有支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是非法持有者利用支实施了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那么非法持有者是极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具体的处罚力度是与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害直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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