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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几级医疗事故可列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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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二级医疗事故可列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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