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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与收购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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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体不同。

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

收购是公司(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第二,效力不同。

合并的后果(效力)是公司实体的变化、被并的那个公司就解散、法律人格丧失(换公司)。

收购的后果(效力)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目标公司依然存续。

第三,性质不同。

合并中必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结果。

收购则不尽然,既有协议收购,也有要约收购(敌意收购)。

第四,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合并应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收购则主要遵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合并与收购有许多相同之处:都是通过各产权流动实现企业之间重新组合的途径;第二,都是通过取得对他公司控制权来实现企业对外扩张的手段;第三,都不需经过清算而实现企业财产关系的转移。

公司合并与收购还具有密切联系,收购往往被用作合并的手段,产生合并的后果。

企业往往交替使用合并、收购两种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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