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犯人办理离婚的方式是,由于犯人被人身自由,导致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犯人的配偶对犯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因此,与犯人离婚时,应当向犯人的配偶住所地起诉离婚。
一、异地能办理离婚证吗
离婚证是在民政局通过协议离婚获得的,异地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异地可以通过诉讼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在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起诉,经常居住地应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如果被告是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起诉离婚的特殊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收监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三、离婚起诉立案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诉讼离婚管辖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但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