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决定书是侦查、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决定书内容包括嫌疑人基本情况、取保候审原因、保证人及批准机关等。适用对象包括可能判刑、患病、怀孕妇女、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起诉复议、持有效护照等。决定书应根据嫌疑人情况填写适用法律条文。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机关、和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
它是根据县以上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而制作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合法依据。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取保候审的原因,保证人以及批准机关,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等。
取保候审决定书既适用于对未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的取保候审,又适用于对已经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因此,在制定决定书时,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填写相应的法律条文。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如下: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侯审。
结语
取保候审决定书是侦查、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它是根据上级批准的报告书制作的,是合法依据。内容包括嫌疑人情况、取保候审原因、保证人和批准机关等。适用于未被拘留、拘捕和已被拘留、拘捕的嫌疑人。制定决定书时应根据情况填写相应法律条文。适用对象包括可能判刑、患病、孕妇、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起诉需要复议、持有效护照可能出境逃避侦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