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 。
本院在审理原告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强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X元,减半收取即 X元,由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