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伤亡后果的责任归属问题。如果的开行为是必要且无过失的,人质死亡应归责于绑架犯前行为,而非介入行为。然而,如果后续介入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则结果应归于后行为责任。并非每个人都有持证,持配发也有比例规定。
法律分析
人民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民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章给予补偿。先看因果关系。绑架犯的绑架行为与的开行为与人质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再看责任归属。是归属于绑架犯的前行为,还是归属于的后行为。倘若的开行为是当时必须选择的行为,并且行为本身没有任何过失。的行为就没有任何异常,应当把人质的死亡行为归属于绑架犯的前行为,而不能归属于的介入行为。
当然,把人质死亡的结果归属于绑架犯,也不意味着绑架犯一定要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绑架犯对人质死亡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还需要判决责任要素。
行为人的前行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而且有导致他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后来又介入了第三人的没有任何过失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结果,这种情况应当把结果归属于故意的前行为。但是,后来介入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应当把结果归入后行为。
拓展资料:没有持证可以持嘛
没有,正式民警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持证而配,有持证也不会随时配,只有执行公务才配。一般配发持证的民警都是从事执法办案的基层民警,而且配是有比例规章的。例如:派出所民警配比例是3:2,也就3人只配2支;刑警是1:1,即一人一。
结语
人民在使用警械、武器时,若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尚不构成犯罪,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人民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其所属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在确定责任时,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和责任归属。若的开行为是当时必须选择的行为且没有过失,人质的死亡应归属于绑架犯的前行为,而非的介入行为。然而,绑架犯是否构成犯罪还需根据判决责任要素来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每个都有持证,持证的配发也有比例规定,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会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二条人民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报告。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人民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章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