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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来源:保捱科技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而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纠纷包括工程款纠纷、质量问题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订立合同,但不得将工程支解或转包给第三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合同纠纷的管辖取决于具体情形,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而是根据不同纠纷类型确定管辖。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5、拖欠质保金纠纷;

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合同纠纷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以下情形引起的纠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而其他纠纷类型则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包括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拖欠质保金纠纷、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在合同纠纷中,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则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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