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专用;2、私自印制专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4、借用他人专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和IC卡。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基本联次。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