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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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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破坏武器装备罪的客体是建设秩序。

3、我国人民一般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加重处罚情节是什么

1、加重处罚事由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1)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

(2)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道、采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

(3)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这样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

2、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1)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

(2)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3)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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