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没有经过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基本信息发生改变的,要在一天的时间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立即到案;不能干扰到证人作证;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取保候审保证人要及时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