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仲裁主体不合格;
2、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3、不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4、仲裁申请已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5、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即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