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涉案金额1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同时没收用来的赌金。 开设赌场罪 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者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 代理 ,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