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
从法律关系上讲,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故应有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遣单位可能会与要派单位约定有要派单位直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并不改变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
一、如何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保: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
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的宣传。
二、劳务派遣服务涉税处理:
1.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计算销项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按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销项税额。
2.差额计税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3.简易计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普通或依3%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按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3%)×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