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二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等级的处罚。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书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情节比较严重的具体情况是最好的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一般情说,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况:
(1)多次伪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2)伪造、改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数量较大;
(3)伪造、改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出售、出租;
(4)伪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
(5)伪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行欺诈;
(6)伪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
(5)伪造、改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对其他经营者严重损失的经营者损失。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按上述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